管理办法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届理事会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促进学科发展,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所属的各分会、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日常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接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组织有关活动须经本会批准,接受本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冠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Chinese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本会章程,围绕本会中心工作和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是:

(一)围绕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教育培训、智库研究、技术推广以及科技咨询服务等活动。

(二)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中心工作。按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活动,受本会委托承担智库研究、技术推广及科技咨询服务等。

(三)开展本专业领域学科发展的调查、评估,组织撰写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发展报告。

(四)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五)发展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工作者、生态环境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成为本会会员。

(六)反映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七)承担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符合条件的本会个人会员,自愿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可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常务委员会,作为分支机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分支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分支机构委员数的1/3。常务委员的组成应考虑有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代表,年龄结构合理,适当照顾地区、单位分布,并有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可根据需要设不超过3名的副秘书长。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为该分支机构所属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应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秘书长、副秘书长应为该学科领域的专业骨干,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本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副主任委员报本会秘书处备案。秘书长经本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选举或推举,可由副主任委员兼任,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经本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审议产生。

鼓励分支机构建立执行主任委员轮值制,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执行主任委员由副主任委员中产生,经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审议通过,轮值期为一年,并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五年,须按期换届。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在本会秘书处领导下进行,分支机构秘书处具体负责换届筹备工作。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提出换届方案和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实施。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至少提前3个月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议事。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事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有关学组,但不得设立二级分支机构。学组开展的活动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学组负责人和成员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协商确定,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本会党组织领导。

第四章  管理与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按照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接受本会领导,并接受分支机构支持单位的业务指导。本会与支持单位签订协议书,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分支机构共同进行管理。本会秘书处会员服务部为本会分支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可在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相关业务活动,并接受本会和支持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须由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社会活动(以下简称有关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确有需要时,经本会批准,可以本会名义组织有关活动和签署相关协议。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批准开展有关活动或签署相关协议,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本会有权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并结合本专业领域的情况制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xxxxx专业委员会(分会)管理办法》,经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本会核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统一由本会秘书处保管。如需使用,由分支机构提出用印申请,秘书处根据《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分支机构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附件1)履行用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2月15日前须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本会秘书处。如因特殊情况需举办计划外的重要活动,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组织的重要活动,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将工作总结或会议纪要、有关建议以及论文集(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送本会秘书处。同时应及时提供会议报道所需的电子文件、照片等以供本会宣传。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本会开展年检和《年鉴》编写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本会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均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支持单位应为本会单位会员,每年应按规定向本会缴纳单位会员会费。两年未缴纳会费,经提示仍不缴纳的,将视为该支持单位放弃作为分支机构的支持单位。本会将依照规定程序变更分支机构支持单位。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秘书处人员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活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本会秘书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如三次未参加亦未请假者,经提示仍未改进的,本会将依照规定程序调整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支持单位。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自批准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经提示仍未改进的,本会将依照规定程序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变更分支机构支持单位。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安排专人及时提供本分支机构动态信息,由秘书处发布到本会官网。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建立银行账户,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可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学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分支机构是第一主办单位,业务收支应全部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或支持单位等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该分支机构活动或依规定程序撤销该分支机构。对于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会每年依据本办法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考评办法》(附件2),对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学术活动、科学普及、咨询培训、会员发展、社会影响、经济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者,本会将向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支持单位提出改进建议;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且仍未改进的,本会按程序对支持单位及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整。

考核评估中如发现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支持单位、撤销或注销分支机构等处罚:

(一)一年内无任何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分支机构活动;

(二)无固定办公场所;

(三)无故不参加年检、考核评估;

(四)在年检、考核评估中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开展合作,造成恶劣影响;

(六)发生其他有损本会和分支机构荣誉的行为。

第五章  设立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单位会员以及十名以上生态环境领域专家学者联名,可向本会提出成立本会分支机构的申请,按规定经论证、审核批准后设立。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一)符合环境科学学科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二)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已有该领域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在社会上已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专家队伍以及研究机构,这些专家和机构有要求成立该分支机构的愿望和需要;

(四)有规范的名称,不得与本会其他分支机构名称和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

(五)有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支持单位;

(六)有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及相应保障条件,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智库研究等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支持单位条件

(一)应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应是该分支机构秘书处所在单位;

(三)应具有法人资格或是法人单位授权的直属单位;

(四)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科研实力和较大影响力,能够联系国内外专家和科研机构开展研究及项目合作,拥有至少一位本专业领域公认的学科带头人;

(五)对所支持的分支机构能给予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

(六)能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七)选择支持单位采取竞争方式择优确定。

第三十四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新申请分支机构由生态环境学科带头人、专家学者以及拟承担分支机构秘书处工作的支持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论证。本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后,结合学科布局及业务范围,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根据分支机构涉及领域选定专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由专家讨论形成论证意见,决定是否通过论证。

(三)批准。通过论证的新设立分支机构,由本会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即为表决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本会据此复函申请单位设立情况,同时将新设立分支机构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四)公告。利用本会官网、公共媒体等方式,将分支机构、支持单位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须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附件3),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支持单位保障条件等;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附件4);拟任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三)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或撤销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拟变更名称、负责人、支持单位,需向本会提出变更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5);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附件4);

(三)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拟变更名称的,本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论证并经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后,提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注销。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可提出拟注销的分支机构,说明注销理由,提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后注销,同时在本会官网上发布。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可视情况提出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建议,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后实施。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一)分支机构支持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本会在收取的会费中划拨给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

(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和来自会员及社会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一)业务范围内开展学术交流、科普、书刊资料出版等工作支出;

(二)完成本会交办任务所发生的费用;

(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劳务补贴。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可以发展会员,会费由本会统一收取,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在本会收取的会费之外,再向本会会员以会费的名义收取费用,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代收取的会费设立单独账目进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将会费收入主要用于分支机构工作经费、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需要内部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本会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会财务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发展的单位会员会费按照40%比例、个人会员会费按照60%比例划拨到该分支机构在本会的账簿,作为分支机构工作经费。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确定一名财务负责人(一般为秘书长)并报本会备案,同时设专人负责与本会财务部门和会员服务部联系,了解相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十七条  划拨给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本会的财务规定,接受相应的财务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4年12月2日经第九届理事会第十三次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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