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监理相关政策及我会开展环境监理培训的说明
日期:2016-10-10 22:29:39 浏览数:{{clicks}} 作者: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一、关于环境监理制度

       原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环境保护部201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先后在部分省市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

  根据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精神,2015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在国家制度层面正式确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2016年4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终止环境监理试点工作,下一步环境监理将纳入国家和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管理范围。

二、关于我会开展的环境监理培训工作
        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国务院自2014年起先后五批取消了272项职业资格。据了解,环保部暂无计划推动环境监理职业资格化管理。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地方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或建设项目单位的需求,参加由第三方权威机构组织的环境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为培养建设工程环境监理领域专业人才,我会自2013年始开展环境监理专业人员培训,截止2015年已累计培训2万多名学员,为全国环境监理工作培养了一大批专业人才,得到了各省市环保部门、建设部门的认可。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体系改革精神,我会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方面的职能优势,积极开展环境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服务。我会已将原“全国环境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变更为“环境监理培训”,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人员参加我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颁发《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书》,此证书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能力评价、工作考核、继续教育学时等的证明。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等工作,可整体或部分交由学会承担……推动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2016年2月人社部印发了《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学会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条件和程序。我会将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和职业培训等工作,下一步拟开展环境监理职业水平评价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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